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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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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什么优缺点

作者:甘肃久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9 08:29:19

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某个国家或组织地区的注册只能在那里得到保护。为了在国外获得保护,有必要在国外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目前,在国外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另一种是逐国注册。今天公司就来为大家介绍下国外商标注册是什么意思?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10月4日,中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商标注册协议》的成员国。此后,中国一直在马德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也称为国际商标注册。这是中国企业对外注册商标的新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只有一百多个,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在《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还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随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商标提上了日程,但是在注册商标时往往会遇到好多形形色色的问题,比如说注册的商标是选文字商标好还是图形商标比较好呢,商标的颜色,商标的类别等等,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一下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什么优缺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文字图标是指用文字构成,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文字商标——优点:

(1)文字商标易记易认,便于传播和称呼;

(2)可直观传达信息,表达意思明确;

(3)文字商标较图形商标,更便于查询,注册的成功率较高。

缺点:

(1)受地域和语言的影响较大,对于异国文字的商标很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

(2)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东西文字商标不能很好的传达,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图形商标就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

图形商标——优点:

(1)表达直观,艺术感强,有好很强的感染力;

(2)不受语言限制,不受国界限制,一般都可以识别,有的一眼就能只能识别出行业,有的即使不能一眼识别,也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缺点:

图形商标重在展示,没有具体的称谓,所以人们口头交流是稍有不便,尤其表现为图形比较复杂的商标:

(1)与文字商标相比,称呼和传播性略差;

(2)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大于文字图标,注册的成功率低。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其优缺点,选用时应考虑到公司的主营业务,根据企业的需求来注册商标。

个人注册独资公司的条件您知道吗?本章注册公司就来和大家讲一讲个人注册独资公司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兰州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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